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增值电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2017‑09‑01 施行,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 省内增值电信业务:各省通信管理局审批(广东: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第四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常见品类:

第二类:信息服务业务(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等;
第一类:互联网数据中心 IDC、内容分发网络 CDN、虚拟专用网 VPN 等。

第五条 国家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对应经营性电信业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省内经营:注册资本最低100 万元人民币;跨省 / 全国经营:注册资本最低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另有规定除外,需要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流程。

第七条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写明业务种类、覆盖范围、公司信息;
(二)营业执照;
(三)公司概况、组织架构、技术人员、场地设施情况;
(四)公司章程、完整股权结构;
(五)业务发展实施计划、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域名证书(互联网相关业务)、服务器资源证明;
(八)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第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自受理全套材料起60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有效期 5 年。
许可证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

第十条 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登记事项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在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许可证到期需要继续经营,应当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二条 每年1‑3 月份,持证企业必须完成电信业务年报,网上填报业务经营情况,逾期会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许可证遗失损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增值电信业务,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业务实际开展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网络安全落实、年报报送、股权变更合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股权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备;重大股权变动可能需要重新审核许可条件。
第十七条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撤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 5 万元,处 10‑100 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隐瞒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撤销许可,处 1‑3 万元罚款,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未按时报送年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予以处罚,列入电信业务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