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制度文本汇编(现行最新)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非学历,文化艺术 / 体育 / 科技类)
审批模式:教育部门牵头受理审批,科技、文旅、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做专业审核,县级属地审批(区教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核心现行文件清单:
1.粤教监管〔2023〕2 号《广东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方案》
2.粤教监管函〔2022〕12 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3.粤文旅人〔2022〕129 号《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4.粤体规〔2022〕3 号《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5.粤科规范字〔2022〕9 号《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6.粤教监管函〔2023〕3 号《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
7.粤教监管函〔2023〕5 号、粤教监管函〔2023〕6 号审批实操答疑文件
一、审批流程指引(粤教监管函〔2022〕12 号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三类设置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类非学科培训,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机构。
面向成人培训不适用本套非学科办学许可体系。 |
第三条 审批权责划分
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申请、组织综合审查,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 科技、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的专业审核,出具专业审核意见;专业审核不通过,不予发证。
3. 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法人登记、名称登记监管。
第四条 机构属性: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民办非学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
• 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
• 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章 设立申请材料
1. 设立申办报告(办学宗旨、培训类别、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
2. 举办者资格材料
○ 单位举办:营业执照、信用无异常证明;
○ 个人举办:身份证、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证明;
○ 联合举办: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权责、争议解决。
3. 机构章程;
4.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方案;
5.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件、履历、无犯罪承诺书;
6. 开办资金证明(三类标准统一:≥10 万元实缴货币资金);
7. 办学场地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8. 设施设备清单;
9. 行政负责人(校长):大专以上学历、3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无犯罪记录;
10. 专职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全套材料(身份证、学历、专业资质、劳动合同、无犯罪查询记录);
11. 教学大纲、培训计划、培训材料;
12. 全套管理制度:教学、安全、收退费、财务、档案、学员管理、应急预案;
13. 线上培训额外提供:服务器国内部署、ICP 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材料。
第三章 受理、审查、决定
第五条 受理
1. 向机构实际办学场所所属的县级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2. 材料齐全 5 个工作日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第六条 审查
1. 书面材料审查;
2. 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审核(文旅 / 体育 / 科技);
3. 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核查场地、消防、设备、安全条件;
4. 法定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专业审核、现场整改时间不计入)。
第七条 决定、发证、公示
1. 准予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外公示机构信息;
2. 不予许可:出具书面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第八条 办学许可证载明项目: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办学类型、培训类别、有效期。
第四章 变更、延续、终止、注销
第九条 变更: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培训类别、行政负责人发生变化,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变更审批,不得自行变更实际办学条件。
第十条 延续:办学许可证到期前 30 日,提交延续申请,重新复核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终止办学:
1. 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学员,完成退费清算;
2. 提交终止办学报告、财务清算报告;
3. 审批机关核准后,收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注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完成法人登记方可开展培训业务;无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培训,按照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依法处罚。
二、三类机构通用核心设置条件(试行标准)
文件:粤文旅人〔2022〕129 号(文化艺术)、粤体规〔2022〕3 号(体育)、粤科规范字〔2022〕9 号(科技) |
1. 举办者: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无故意犯罪记录;中小学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2.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 开办资金≥10 万元实缴货币资金,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3. 场地条件
○ 文化艺术、科技:总建筑面积≥100㎡(广东后续修订下调,原版 200㎡);同一培训时段生均使用面积≥3㎡;不得使用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租赁期限不少于 1 年;必须提供消防安全证明;
○ 体育类:同一生均面积≥5㎡;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额外需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4. 行政负责人(校长):大专及以上学历,70 周岁以下,3 年以上教育管理从业经历,无犯罪记录。
5. 师资人员
○ 专职教学人员占比不低于全部从业人员 50%;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 艺术类:对应专业学历 / 职称 / 教学能力证书;
○ 体育类:教练员必须具备体育教练员职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单项协会技能证书等六类证书之一;高危体育项目人员需专项资质;
○ 科技类:理工类大专以上学历或 2 年以上科技相关从业经历;
○ 全部从业人员必须做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有性侵、暴力伤害记录不得录用;人员信息场所公示。
6. 安全硬性要求
○ 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保存≥30 天;严禁彩钢板建筑;安全出口不得封堵上锁;
○ 全套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7. 教学与时间
○ 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晚于 21:00;严禁借非学科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8. 财务与预收费监管
○ 预收费收费周期不得超过3 个月或 60 学时;禁止培训贷;
○ 预收费资金全部进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统一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培训服务合同;
○ 每年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方审计。
9. 党建要求:党员 3 人以上设立基层党组织;不足 3 人制定联合 / 挂靠组建方案。
三、广东实操政策要点(粤教监管函系列文件)
1. 消防材料简化规则:建筑面积≤300㎡、无餐饮无寄宿的机构,可以由具备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技术结论作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不必强制消防验收备案。
2. 场地面积可累加:物理相连的多个场地建筑面积可以合并计算总面积,以满足最低面积要求,疏散、消防安全必须达标,由地市把握执行口径。
3. 审批顺序:先办学许可,后营业执照 / 民办非企业登记;先照后证不适用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培训。
4. 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跨区县设立教学点,分支机构必须单独办理办学许可。
5. 处罚依据:未经许可开展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培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四、关键区分提示
1. 只做成人培训,不招收中小学生:不需要办理这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走市场监管经营范围登记即可。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等):除非学科办学许可证,另外必须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两证齐全。
3. 非学科目录清单:粤教监管函〔2023〕3 号,明确科技、艺术、体育、综合实践培训项目,清单内项目直接认定非学科,不需要学科鉴定。
五、官方原文查阅链接
1. 审批流程指引(粤教监管函〔2022〕12 号)
https://edu.gd.gov.cn/ztzlnew/xxl/tzgg/content/mpost_4065465.html
2. 文化艺术类设置标准(粤文旅人〔2022〕129 号)
https://whly.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065467.html
3. 体育类设置标准(粤体规〔2022〕3 号)
https://jyj.gz.gov.cn/zt/shuangjian/pxjgjg/content/post_10879357.html
4. 科技类设置标准(粤科规范字〔2022〕9 号)
https://gdstc.gd.gov.cn/gkmlpt/content/4/4067/post_4065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