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修订·全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经营主体限制】

• 生产性废旧金属:仅限企业收购,个体户不得经营。

•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个体户均可收购。

第四条【备案义务・核心】

1. 取得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 备案事项变更(地址 / 法人 / 范围),15 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3. 公安机关可线上备案,简化流程。

第五条【场地与人员】

• 企业: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广州明确:仅限一楼首层)。

• 个体户:须有当地常住 / 暂住户口。

第六条【禁设区域・红线】

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工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厂周边,禁止设点收购。

第七条【收购登记(生产性)】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须:

• 查验出售单位证明;

• 登记: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 / 住址 / 身份证号、物品名称 / 数量 / 规格 / 新旧程度。

第八条【禁止收购物品】

1.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 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铁路、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等专用器材;

4. 城市公用设施、消防器材;

5. 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 嫌疑赃物。

第九条【赃物报告义务】

发现疑似赃物,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第十条【台账留存】

收购登记台账保存≥2 年,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2023 修订)】

1. 未备案(生产性):警告 + 限期改正;逾期罚500–2000 元。

2. 未备案(非生产性):警告或罚 \\≤500 元 \\。

3. 未变更备案:警告或罚 \\≤200 元 \\。

4. 非法设点:取缔 + 没收物品 / 违法所得 + 罚5000–10000 元。

5. 未登记(生产性):罚2000–5000 元或停业整顿。

6. 收购禁收物品:没收物品 + 罚5000–10000 元;情节严重吊销执照;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第十二条【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