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许可工作指导监督。
第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处理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无证不得开展对应经营性业务。
许可业务分为 5 类:
1. 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
2. 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运输服务
3. 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
4. 水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
5.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
第二章 申请许可条件
本办法无注册资金法定强制要求 |
第五条 陆域(不含粪便)清扫、收集服务
1. 配备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 20% 以上;
2. 收集工具密闭,具备分类收集、防遗撒、防渗漏;
3. 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4. 固定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停放场地。
第六条 陆域(不含粪便)运输服务
1. 运输车辆密闭自动卸载,防渗漏、防遗撒、防臭气扩散,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 车辆取得对应道路运输相关资质;
3. 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4. 固定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停车场需提供使用权资料、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第七条 粪便收集运输服务
1. 专用密闭运输工具,防渗漏、防遗撒,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
2. 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3. 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地。
第八条 水域清捞、收集、运输服务
1. 配备作业船舶,机械清捞能力≥20%;
2. 船舶密闭,防臭、防遗撒、防渗滴漏;运输船舶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
3. 船舶具备海事相关证件;
4. 健全管理制度;固定办公、船舶停放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
1. 企业法人资格,自有 / 承包合规垃圾处理设施;
2. 设施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
3. 工艺技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4. 不少于 5 名专业技术人员;
5. 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监测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6. 固定办公、设备场地。
第三章 许可证申请和核发
第十条 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
3. 办公场所、作业场地(停车场 / 船舶停泊点)产权或租赁证明;停车场提交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4. 作业设备、车辆、船舶清单、证件、实拍材料;运输车辆提供道路运输相关材料;
5. 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 处理类企业另提交设施规划、专业人员资料;
7. 垃圾去向处置协议;
8.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从业人员资料。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需要实质核查,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发证;准予许可 7 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不予许可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3 年;处理类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经营协议期限确定。
到期需要继续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许可撤销情形:
1.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违反程序发证;
2. 对不符合条件企业发证;
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应当办理注销、交回证书情形:
1. 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
2. 企业终止;
3. 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
4. 法定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10 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许可服务类别)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许可变更。
第十八条 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半年书面报告区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区城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核查企业作业设备、场地、制度落实、垃圾处置去向;企业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作业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车辆船舶不达标、制度失效、处置去向不落实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 版旧办法同时废止。